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解读
问:什么是行政复议听证?
答:行政复议听证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建议,采取当面听取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问:谁负责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答: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组织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问:谁有权提出行政复议听证?
答:行政复议申请人有权提出举行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举行听证。
问:那些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组织听证?
答: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
(一)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
(二)具有涉港、澳、台或者涉外因素的;
(三)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疑难、复杂且不举行听证难以查清案件基本情况的;
(五)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
(六)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
(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问:所有的行政复议听证公开举行吗?
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问:那些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答:(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二)听证当事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
问:听证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的权利有那些?
答:(一)申请人可以在举行听证前申请放弃听证;
(二)申请本规定第九条相关人员的回避;
(三)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四)陈述、质证和辩论;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实、补充或者修正;
(六)其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问:听证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的义务有那些?
答:(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四)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五)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询问。
问:申请人什么时候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载明哪些事项?
答: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案由;
(三)申请听证的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其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问: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几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答: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行政复议机构在举行听证的几日前通知听证当事人?
答: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复议听证的,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他听证参与人。
问: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载明哪些事项?
答:(一)案由;
(二)听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其他有关事项。
问: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遵守哪些纪律?
答:(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听证秩序;
(二)当事人发言、陈述、提问和辩论,或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许可;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不得进入禁止旁听人员进入的区域;
(四)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意见的,除当事人按规定提出回避的理由外,不得当场提出,可以在休会后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五)保持肃静。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应当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
问:听证的步骤有哪些?
答:(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
(四)第三人陈述意见、事实、理由和依据;
(五)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员进行询问。当事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
(六)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作证;
(七)当事人互相辨认和核对证据;
(八)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互相询问、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九)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十)对符合法定调解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组织调解;
(十一)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问:听证可以延期?什么时候提出?
答: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
(一)必须参加听证的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会参加听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参加,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三)因相关人员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听证当事人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到会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三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并提出证明正当事由存在的证据,是否延期,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问:那些情况下中止听证?
答:(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听证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听证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听证。
问:那些情况下终止听证?
答:(一)申请人要求撤回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和解协议的;
(五)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问:公开举行的行政复议听证,那些人员不能旁听?
答:(一)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患者;
(三)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听证秩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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